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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马士英与韩佩赞、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英,韩佩赞,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3民初70号原告:马士英,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纯霞,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佩赞,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以北、渤海十一路以西渤海花园沿街楼。负责人:刘宜洲,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科,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玮,该公司职工。原告马士英与被告韩佩赞、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马士英申请撤回对被告韩佩赞的起诉,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马士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纯霞、被告亚太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士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损等暂计60000元(具体损失以鉴定后为准),审理中,原告马士英将诉讼请求数额增加至13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5日,韩佩赞驾驶鲁M×××××号小型轿车沿荣泰路由南向北行至事故地点时,与对行骑自行车的马士英发生刮擦,造成马士英摔倒后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韩佩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涉案车辆在亚太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被告为本次事故理赔事宜协商未果,故,形成诉讼。被告亚太保险公司辩称,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5日22时许,韩佩赞驾驶鲁M×××××号小型轿车沿无棣县境内的荣泰路由南向北行至仁和家园附近路段时,与对行骑二轮自行车的原告马士英发生刮擦,造成马士英摔倒后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韩佩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马士英无责任。经查,鲁M×××××号小型轿车登记于韩佩赞名下,该车辆在被告亚太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项下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项下的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项下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为500000元,并约定不计免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马士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在无棣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52天,支出治疗费用18783.17元;在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支出门诊治疗费用101.80元;在桓台县起风整骨医院支出门诊治疗费450元,共计19334.97元。原告马士英向本院申请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经原被告协商一致,本院委托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2月28日对原告马士英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该所出具鉴定意见如下:1.被鉴定人马士英因交通事故造成骨盆多发性骨折愈后,遗留骨盆畸形愈合,评定伤残十级;其腰4右侧横突、腰5双侧横突骨折愈后,遗留腰部活动受限,致腰部活动度丧失14.7%,评定伤残十级;2.评定休养期(误工期)自受伤日到检验鉴定评残前一日止;3.评定住院期间需要2人护理,院外需要1人护理60天;4.评定营养期90天;5.被鉴定人损伤评定伤残,不再对其后续治疗费用进行评估。原告马士英因此支出鉴定费2200元。原告马士英受伤住院期间由其儿子李晓勇、丈夫李清春护理,院外由丈夫李清春护理。原告马士英系无棣县正阳楼大酒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100元。原告马士英与护理人员李晓勇、李清春均居住于城镇范围内。另查明,原告马士英的母亲刘文芝出生于1941年1月21日,共有子女四人,系原告马士英的被抚养人。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韩佩赞驾驶鲁M×××××号小型轿车与对行骑自行车的原告马士英发生刮擦,造成原告马士英摔倒后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韩佩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马士英无责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涉案鲁M×××××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亚太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亚太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剩余损失由被告亚太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按照韩佩赞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马士英主张的医疗费、司法鉴定费系其实际支出,且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马士英因受伤住院治疗52天,故其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30元/天×52天即1560元。原告马士英主张的营养费按照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计算为:30元/天×90天即2700元。原告马士英居住于城镇范围内满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收入,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并结合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计算,故其残疾赔偿金为31545元×20年×12%即75708元。原告马士英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为:43740元×12%÷4人即1312.2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故原告马士英的残疾赔偿金计算为:77020.20元(75708元+1312.20元)。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马士英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根据本案实际,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护理人员李清春、李晓勇因护理原告马士英产生的院内护理费按照其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86.42元/天×52天×2人即8987.68元,院外护理费按照其城镇居民标准并参照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计算为:86.42元/天×60天×1人即5185.20元,护理费共计14172.88元。原告马士英主张的误工费按照其工资标准计算为:103.33元/天×125天即12916.25元。原告马士英主张的交通费,结合其实际住院天数及就医地点与其住址的距离,本院酌定交通费为500元。综上,原告马士英的损失如下:医疗费19334.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77020.20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误工费12916.25元,护理费14172.88元,交通费500元,司法鉴定费2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士英医疗费19334.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77020.20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误工费12916.25元,护理费14172.88元,交通费500元,司法鉴定费2200元,合计131904.30元;二、驳回原告马士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经本院过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马士英负担68元,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4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真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