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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四川万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双版纳恒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万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恒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万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栋11单元21层215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0915XXX-2。法定代表人:彭永立,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恒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工业园区(嘎栋片区)南溪大道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029XXX-1。法定代表人:杨鹏,职务:董事长。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的四川万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双版纳恒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四川万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230684.92元、执行费14707元,共计1245391.92元。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万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恒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支付第一笔款项245391.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3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我院申请恢复该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琛人民陪审员  余宏伟人民陪审员  李 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