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财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周永与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王汝义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永,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王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166号申请人周永,男,1978年1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丰县。被申请人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东城路东纬一路北。法定代表人王汝义,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汝义,男,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址同上。申请人周永因被申请人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王汝义向其借款5000000元,尚欠3200000元未还,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王汝义转移财产,申请人周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王汝义价值32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王汝义价值32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仇星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