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温岭市滨海机床配件有限公司与秦大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滨海机床配件有限公司,秦大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796号原告:温岭市滨海机床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上马工业区启明路,组织机构代码71254913-0。法定代表人:李永君,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秦大辉,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温岭市滨海机床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大辉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秦大辉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 允人民陪审员 陈传国人民陪审员 杜静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光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