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赵必联与罗春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必联,罗春华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168号原告:赵必联,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伶贞,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春华,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赵必联与被告罗春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伶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春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非婚生女儿赵某的抚养权、监护权归原告,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赵某年满十八周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开始同居,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赵某。赵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携带照顾,共同生活。本院依法向被告罗春华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也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答辩、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司法鉴定文书原件等证据,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供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曾为同居关系,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赵某。赵某出生后与原告共同生活居住。2016年4月12日,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支持赵某与原告赵必联符合亲生血缘关系。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作为赵某的亲生父母,对赵某均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赵某自出生一直由原告携带抚养,继续由原告携带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主张赵某由其抚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综合考虑赵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赵某抚养费600元过高,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赵某抚养费500元,至赵某年满18周岁止。原告请求超出的,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赵某由原告赵必联携带抚养,被告罗春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赵必联支付赵某抚养费500元,直至赵某年满18周岁止,赵某年满18周岁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二、驳回原告赵必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必联负担25元,由被告罗春华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泽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