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何某、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2210号申请人:何某,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龙港镇林陈村,现住苍南县。委托代理人:何友国,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灵溪镇学士路**号,现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车,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何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何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苍南县灵溪镇必会水产经纪人事务所全部股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何经深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肖江镇环山路52号房屋(平阳县房权证肖江镇字第××号、平国用(2000)字第4-1009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苍南县灵溪镇必会水产经纪人事务所全部股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进行任何处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27000102062,本次保全期限为自权属登记部门签收本案裁定书之日起的三年)。查封担保人何经深名下坐落于平阳县房权证肖江镇字第××号、平国用(2000)字第4-1009号),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进行任何处分,本次查封期限为自权属登记部门签收本案裁定书之日起的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何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世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