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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与朱佳、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朱佳,李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2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中坝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709035040B。负责人:杨庆华,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涛,男,汉族,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平,男,汉族,1974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朱佳,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李敏,女,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朱佳、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朱佳、李敏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9871.88元及利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