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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勇与郭志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郭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092号申请执行人周勇。被执行人郭志刚。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中本案标的额10.11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3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贾思军审判员  边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云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