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初3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梁秀林与都江堰市聚源镇普星社区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林,都江堰市聚源镇普星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3928号原告:梁秀林,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黄卫兵,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江堰市聚源镇普星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谭军,系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窦远腾,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秀林与被告都江堰市聚源镇普星社区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秀林于2017年4月25日以与被告都江堰市聚源镇普星社区村民委员会庭外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秀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秀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梁秀林负担。审判员 曾 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