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9民初5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孟伟、肖某等与肖春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伟,肖某,肖春利,苗秀英,肖福如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9民初5464号原告:孟伟,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如(系孟伟父亲),住址同上。原告:肖某,男,201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孟伟(原告肖某之母),住址同上。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德强,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春利,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苗秀英,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第三人肖福如,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以上二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孟伟、肖某与被告肖春利、第三人肖福如、苗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朝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