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7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自由与陆佰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自由,陆佰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民初7261号原告:胡自由,男,1989年9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兵,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佰军,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胡自由与被告陆佰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自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佰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自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陆佰军偿还胡自由欠款14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起,胡自由为陆佰军承揽的新沂市时集镇西洪村安置房、西洪小学东侧小区及白石村警务室北侧小区安装门窗等,经双方结算,陆佰军尚欠胡自由款项307000元,后仅支付165000元,尚欠142000元,经胡自由多次催要,未予偿还,故起诉。陆佰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起,胡自由为陆佰军承揽的新沂市时集镇西洪村安置房、西洪小学东侧小区及白石村警务室北侧小区安装门窗等,双方于2014年8月11日、2015年1月23日两次分别进行结算,陆佰军共欠胡自由307000元,并分别向胡自由出具257000元、50000元欠据。2015年10月31日,经双方协商,陆佰军将新沂市时集镇白石街东小杨小区门向北、从东向西第五户的两上两下的楼房以165000元抵债给胡自由,双方签订《售房协议》一份。陆佰军尚欠胡自由142000元,后该款经胡自由多次催要,未予偿还。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应胡自由申请,本院轮候查封陆佰军位于新沂市时集镇白石村粉坊组36号院落内六间三层坐西朝东楼房、六间偏屋及该房屋附着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胡自由承揽陆佰军的门窗安装等工程,陆佰军尚欠胡自由款142000元,有陆佰军向胡自由出具的两份借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对胡自由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0月25日起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陆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胡自由14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4460元,由陆佰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陈晓柱人民陪审员 杨德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