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1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孙国栋与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栋,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孙国栋,男,汉族,1961年4月30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代理人蓝应政,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法定代表人:陈洪国,该公司董事长。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91民初2570号判决已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580.4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慧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