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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与牛秋任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牛秋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45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住白城市。被执行人:牛秋任,住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本院在执行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与牛秋任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帮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