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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齐罗头、李贵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罗头,李贵杰,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689号申请人齐罗头,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李贵杰,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16号龙潭毛尖大厦。负责人张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小佩,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齐罗头、申请人李贵杰、申请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齐罗头诉申请人李贵杰、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申请人齐罗头各项损失23000元,于2017年5月25日付清。二、申请人李贵杰支付申请人齐罗头各项损失5000元,于2017年5月25日付清。三、各方就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