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4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广州汇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陈立平劳动争议2017民终437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汇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立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43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汇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广州汇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二审过程中于2016年12月29日变更名称为汇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黄伯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剑文,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开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立平,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代理人:邓国廷,广东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广州汇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汇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立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3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陈立平与汇金公司在2013年11月6日至2015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汇金公司支付陈立平加班工资差额7704.64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978.34元;三、驳回汇金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汇金公司负担。汇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汇金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陈立平事实是自动离职,汇金公司不需要支付陈立平经济补偿金。陈立平辩称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汇金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汇金公司虽上诉主张劳动者为自动离职,但本院审理期间,汇金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由于双方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确认双方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定汇金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加班费的问题,作为用人单位虽然可以自主决定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但是不得低于同时期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仲裁和原审法院根据同时期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劳动者的加班费差额7704.64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对汇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汇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年 亚审判员 叶嘉璘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琳沈豪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