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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卢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刑初21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娜,女,1996年12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宫市,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2月7日解除行政拘留,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逮捕,2017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新英,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娜及其辩护人刘新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娜于2017年1月12日1时许,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沿天津市武清区光明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光明道与建设路交口20米处时,与顺行行人被害人于某发生事故,造成被害人于某受伤(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于某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右侧硬膜下血肿、弥漫性轴索损伤、脑疝的损伤程度均已构成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娜驾车逃逸。被害人于某后被送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医院抢救至当日20时许,被害人于某的家属将被害人于某接回家中,后于当日夜死亡(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于某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卢娜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卢娜后被抓获。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卢娜对被害人于某亲属进行了赔偿。同时,被害人于某的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卢娜的任何法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娜及其辩护人刘新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证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解除拘留证明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及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调解笔录、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娜忽视交通安全,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盲目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后死亡的后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追究其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且属肇事逃逸。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卢娜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卢娜能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卢娜的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卢娜能如实供述、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考虑。综上,被告人卢娜犯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的幅度内量刑。对公诉人综合案件情况发表的建议判处被告人卢娜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考虑。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殷 健人民陪审员  宋德生人民陪审员  李克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小雨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