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陶彩云诉詹成社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彩云,詹成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576号原告:陶彩云,女,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凌,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成社,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彩云诉被告詹成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陶彩云以将赴美与女儿生活,无时间精力继续处理该纠纷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彩云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陶彩云负担。审判员 匡江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荣丽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