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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陶彩云诉詹成社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彩云,詹成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576号原告:陶彩云,女,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凌,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成社,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彩云诉被告詹成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陶彩云以将赴美与女儿生活,无时间精力继续处理该纠纷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彩云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陶彩云负担。审判员  匡江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荣丽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