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庆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32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庆全出生日期一九七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公司职工住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7号中央国标小区乙单元1号楼906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291号指控事实2017年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张庆全酒后驾驶鲁BXX**号小型越野车沿青岛市合肥路西向东行驶至宁安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庆全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后被告人张庆全被传唤到案。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庆全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庆全系初犯,系自首,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可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庆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宋正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林娟书记员王晓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