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冯景安与吴建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景安,吴建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854号原告:冯景安,男,汉族,1981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彪、李家瑶,分别是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吴建美,女,汉族,1958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江,赣州市章贡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冯景安诉被告吴建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景安于2017年4月25日以与被告吴建美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建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景安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建美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景安撤回对被告吴建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冯景安负担。审判员 吴晓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京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