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涟水县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融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敏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融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敏,涟水县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金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7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融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保滩镇工业集中区(保滩镇周集村)。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敏,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显峰,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勇,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涟水县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渠北西路锦锈前城5幢108-109室。法定代表人:徐华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青松,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和,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刘金纯,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开发区。上诉人江苏融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敏因与被上诉人涟水县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金纯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7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苏融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敏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显峰,被上诉人涟水县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青松、张士和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金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融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敏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苏融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融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融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月娥审 判 员 刘群英代理审判员 朱 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成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