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铜陵市金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项逢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金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逢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320号原告:铜陵市金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横港街道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784938602M(1-1)。法定代表人:阳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宁娇,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逢星,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金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项逢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铜陵市金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项逢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金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金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市金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