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周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周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6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49号之五。负责人:吴达豪,行长。被执行人:周彤,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周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粤0703民初9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除在诉讼期间查封的被执行人周彤名下号牌为粤J×××××的小汽车一台,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于被执行人号牌为粤J×××××的小车,暂时无法查找到该车下落,申请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该车辆下落,故无法进行评估拍卖。除上述财产外,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英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