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占华与被执行人刘建荣(2017)陕0822执64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华,刘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占华,男,194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刘建荣,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占华与被执行人刘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建荣在某地的分红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建荣某地的分红款,冻结期限为三年。在冻结期间,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不得将被冻结财产擅自转移和抵偿债务,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本次冻结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