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贾永珍与陈保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永珍,陈保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河南省安阳市铁龙(京裕)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658号原告:贾永珍,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俊斌,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保国,男,1973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金山路与金城街交叉口鑫泰大厦*层。负责人:秦丽芳,职务:经理。被告:河南省安阳市铁龙(京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师潘流村**号。法定代表人:端木庆营,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卉,女,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贾永珍与被告陈保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河南省安阳市铁龙(京裕)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永珍诉称,2016年8月1日14时许,滑县白道口镇东英公村贾永珍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13线72公里加700米处时,与停在公路西侧的被告陈保国驾驶的豫E×××××、豫E×××××(挂)半挂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贾永珍受伤的交通事故。双方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陈保国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在第三被告处投保第三责任互助险,事故亦发生在互助期间。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及第三被告均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暂定),具体赔偿项目待伤残鉴定结论作出后确定。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现其无法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永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随生审 判 员 张瑞敏人民陪审员 王国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晓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