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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5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5215仲永如与吴雅娟、王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永如,吴雅娟,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5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仲永如,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执行人:吴雅娟,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王东,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仲永如与被执行人吴雅娟、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7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吴雅娟、王东共同归还仲永如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吴雅娟、王东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150元。本案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吴雅娟、王东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雅娟、王东名下房产已设定抵押,本院依法对该房产实施了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另案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雅娟、王东各实施了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吴雅娟、王东未能提出履行方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01150元。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予以证实。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及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7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冷雨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