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戴建良与陈再良、李玉琴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再良,李玉琴,戴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再良,男,1959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玉琴,女,196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明君(受陈再良、李玉琴的共同委托),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戴建良,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再审申请人陈再良、李玉琴因与被申请人戴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2民终1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再良、李玉琴申请再审称:一、戴建良非本案一审适格原告。1、其与戴建良素不相识,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虽戴建良持有本案所争借条,但借条上“戴建良”签字系其事后添附。2、其与盛国民有多年借贷关系,并历次向盛国民偿还本金。二、其已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借条原件右下角缺失处曾注明“已经结清”字样。请求依法再审。戴建良未提交意见。本院审查认为:一、关于戴建良是非本案一审适格原告问题。戴建良持借款人陈再良签名的借条诉至法院,并申请经办人盛国民到庭说明出借款项来源,且能相互印证,陈再良又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二、关于陈再良、李玉琴是否已归还全部借款本息问题。其称借条原件右下角缺失处曾注明“已经结清”字样,但无相关还款事实予以证明除债权人自认部分的借款已全部归还。故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陈再良、李玉琴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再良、李玉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