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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虎庄水利管理处与于素英、周冬冬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虎庄水利管理处,于素英,周冬冬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2772号原告:大石桥市虎庄水利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李治中,该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晓旺,系大石桥市司法局沟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素英,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冬冬,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大石桥市虎庄水利管理处与被告于素英、周冬冬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石桥市虎庄水利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石桥市虎庄水利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高文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