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02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马均才与庆阳汇兴租赁公司、时志龙、杨永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均才,庆阳汇兴工程租赁公司,时志龙,杨永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382号原告马均才,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庆阳汇兴工程租赁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时志龙,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杨永红,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均才与被告庆阳汇兴工程租赁公司、时志龙、杨永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均才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均才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均才负担,退付原告马均才25元。审判员  提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昕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