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马均才与庆阳汇兴租赁公司、时志龙、杨永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均才,庆阳汇兴工程租赁公司,时志龙,杨永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382号原告马均才,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庆阳汇兴工程租赁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时志龙,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杨永红,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均才与被告庆阳汇兴工程租赁公司、时志龙、杨永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均才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均才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均才负担,退付原告马均才25元。审判员 提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昕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