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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3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胡素琼与盐亭县风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大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3民初2400号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对原告赵德伦与盐亭县风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大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723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723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中“一、两被告于2014年8月1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其附件《备忘录》、《关于同意自愿放弃原林业局资产共有人的函》无效”补正为“一、两被告于2014年8月1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其附件《备忘录》、《关于同意刘大乐为原林业局资产共有人的函》无效”。审 判 长  刘仁辉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人民陪审员  何利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