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3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胡素琼与盐亭县风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大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3民初2400号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对原告赵德伦与盐亭县风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大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723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723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中“一、两被告于2014年8月1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其附件《备忘录》、《关于同意自愿放弃原林业局资产共有人的函》无效”补正为“一、两被告于2014年8月1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其附件《备忘录》、《关于同意刘大乐为原林业局资产共有人的函》无效”。审 判 长 刘仁辉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人民陪审员 何利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