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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2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彭青与看卓才让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青,看卓才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1执20号申请执行人彭青,男,汉族,1962年11月30日出生,黄化供电公司同仁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看卓才让,男,藏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退休干部,现住黄南州建设银行家属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2016)青2321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看卓才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看卓才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看卓才让银行存款60800元;二、如存款不足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看卓才让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看卓才让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青加布审判员 马 海 宾审判员 张 玉 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先 巴 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