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第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魏延芬与安徽江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王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延芬,安徽江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王涛,吴火箭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第3487号原告:魏延芬,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周宗书,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江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两淮新城E2区11楼0104室。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涛,男,汉族,1991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吴火箭,男,汉族,1986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延芬与被告安徽江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王涛、吴火箭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延芬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延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延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魏延芬自愿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