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6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邵梅英与北京金泷瑚体育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梅英,北京金泷瑚体育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435号原告邵梅英,女,1961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北京金泷瑚体育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常乐寺村。法定代表人陈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天旺,北京市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梅英与被告北京金泷瑚体育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梅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梅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梅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永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新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