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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兴义市长昊煤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路元华、杨鹏、杨小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义市长昊煤焦有限公司,路元华,杨鹏,杨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39号申请执行人兴义市长昊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威舍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75538396XB。法定代表人龚大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路元华,男,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杨鹏,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广南县。被执行人杨小德(得),男,1959年9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兴义市长昊煤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路元华、杨鹏、杨小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合计170636元(含执行费)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路元华、杨鹏、杨小德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小德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境大道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小德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境大道信用社的存款170636元至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