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建芳钢管租赁站、汪高飞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建芳钢管租赁站,汪高飞,汪关飞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财保49号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建芳钢管租赁站。经营者:金建芳。委托代理人:方慧,系申请人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力锋,衢州市柯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汪高飞,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申请人:汪关飞,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建芳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汪高飞、汪关飞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汪高飞、汪关飞所有的价值17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汪高飞、汪关飞所有的价值170万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 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