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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唐山唐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立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唐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立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883号原告:唐山唐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80812973F。住所:唐山市路南区渤海东西街*号。法定代表人:董宏,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宝祥,原告单位项目经理。被告:张立民,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迁西县。原告唐山唐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桂英独人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山唐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张立民已自动将所欠物业费交付其公司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立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唐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立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山唐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桂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子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