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02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书生与鄂尔多斯市橫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生,鄂尔多斯市橫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602民初635号之一原告李书生,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河北省人,现住鄂尔多斯东街山水文苑1-2-8楼。身份证号:×××。被告鄂尔多斯市橫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东胜区伊化南路2号街坊。法定代表人张新战,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生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橫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书生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58元,由原告李书生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杜  鑫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