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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蔡树华诉被告卢高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树华,卢高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433号原告蔡树华,男,汉族,1953年11月30日生,住昆明市晋宁区。被告卢高升,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生,住云南乾升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市晋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树华诉被告卢高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树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高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树华撤回对被告卢高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蔡树华承担。审判员  张锐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冬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