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蔡树华诉被告卢高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树华,卢高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433号原告蔡树华,男,汉族,1953年11月30日生,住昆明市晋宁区。被告卢高升,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生,住云南乾升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市晋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树华诉被告卢高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树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高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树华撤回对被告卢高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蔡树华承担。审判员 张锐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冬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