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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义与吕伟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张义,男,1966年4月9日出生,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吕伟,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住通化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义与被执行人吕伟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吕伟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义赔偿款34700元(已付),剩余赔偿款2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27元被执行人吕伟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义,申请执行人张义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吕伟的其他财产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3)通密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俊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