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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君然、干清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然,干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42号申请执行人张君然,男,汉族,1990年11月17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干清华,男,汉族,1968年4月4日生,湖北广济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赣0429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干清华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君然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干清华存款231209.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晓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