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海龙诉王振军、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龙,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保5号申请人李海龙,男。被申请人高强,男。李海龙诉王振军、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陕0581民初90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1、对高强所有的位于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桢州大街南段桢品逸景小区5号楼1单元2701号房产予以查封;2、对担保人李韩林所有的位于韩城市新城区香山路90号房产(产权证号:韩房权证登有字第020**号)予以查封。本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1、被申请人高强所有的位于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桢州大街南段桢品逸景小区5号楼1单元2701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担保人李韩林所有的位于韩城市新城区香山路90号房产(产权证号:韩房权证登有字第020**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现该案已保全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执保5号案件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