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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吉林省吉煤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泰中机械有限公司、吉林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吉煤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泰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非 诉 保 全 裁 定 书(2017)吉0106财保75号申请人吉林省吉煤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成,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吉林泰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桦甸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玉秋,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吉林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钟景旭,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吉林省吉煤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泰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桦甸市胜利街光明路的圆方.兴港家园小区H2号楼,丘地号:02-21-400-2,不动产权证号:FQ00002837的下列财产予以查封:圆方.兴港家园小区H2号楼00单元0001004、1-2层;00单元0001005、1-2层;00单元0001006、1-2层;00单元0001007、1-2层;00单元0001008、1-2层;00单元0001009、1-2层;00单元0001015、1-2层;00单元0001016、1-2层;00单元0001017、1-2层;00单元00010018、1-2层;00单元0001019、1-2层;00单元0001023、1-2层;00单元0001024、1-2层;00单元0001025、1-2层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桦甸市胜利街光明路的圆方.兴港家园小区H3号楼,丘地号:02-21-400-2,不动产权证号:FQ00002838的下列财产予以查封:圆方.兴港家园小区H3号楼00单元0001013、1-2层;00单元0001014、1-2层;00单元0001015、1-2层;00单元0001016、1-2层;00单元0001017、1-2层;00单元0001018、1-2层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桦甸市胜利街光明路的圆方.兴港家园小区H3号楼,丘地号:02-21-001-2,不动产权证号:FQ00002432的下列财产予以查封:圆方.兴港家园小区J1号楼00单元0001009、1-2层的房产,并已提供吉林省吉煤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桦甸市胜利街光明路的圆方.兴港家园小区H2号楼,丘地号:02-21-400-2,不动产权证号:FQ00002837的下列财产予以查封:圆方.兴港家园小区H2号楼00单元0001004、1-2层;00单元0001005、1-2层;00单元0001006、1-2层;00单元0001007、1-2层;00单元0001008、1-2层;00单元0001009、1-2层;00单元0001015、1-2层;00单元0001016、1-2层;00单元0001017、1-2层;00单元00010018、1-2层;00单元0001019、1-2层;00单元0001023、1-2层;00单元0001024、1-2层;00单元0001025、1-2层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桦甸市胜利街光明路的圆方.兴港家园小区H3号楼,丘地号:02-21-400-2,不动产权证号:FQ00002838的下列财产予以查封:圆方.兴港家园小区H3号楼00单元0001013、1-2层;00单元0001014、1-2层;00单元0001015、1-2层;00单元0001016、1-2层;00单元0001017、1-2层;00单元0001018、1-2层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桦甸市胜利街光明路的圆方.兴港家园小区H3号楼,丘地号:02-21-001-2,不动产权证号:FQ00002432的下列财产予以查封:圆方.兴港家园小区J1号楼00单元0001009、1-2层的房产。申请人吉林省吉煤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轶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