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庆友、陈文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庆友,陈文仲,周忠绪,刘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友,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朝瀚,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文仲,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忠绪,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贵州省湄潭县,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斌,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诉人李庆友、陈文仲因与被上诉人周忠绪、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3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3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庆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何 亮审判员 李宗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