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乐清市乐凯汽车代驾有限公司与温州接您代驾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乐凯汽车代驾有限公司,温州接您代驾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11981号原告:乐清市乐凯汽车代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石马捕捞村。法定代表人:赵品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琳,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接您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人民东路银河大厦A幢6D室。法定代表人:宣长伟,董事长。原告乐清市乐凯汽车代驾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接您代驾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合同款5.4万元,并赔偿原告违约金(截至2015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为1050元,之后的违约金以5.4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1%的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诉请中的违约金部分变更为:截至2015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为700元,之后的违约金以5.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1日,原告、被告双方订立了一份《温州、乐清区域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在乐清市范围内的汽车代驾服务相关业务市场;被告合作单位相关费用在第二个月月底25-30日与原告进行结算,如有拖欠,被告按每日3%滞纳金结算给原告;合作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2015年10月7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5.4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结算单》,并承诺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35000元,剩余款项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不能支付,违约金按上述《温州、乐清区域合作协议》执行,即按每日3%计算滞纳金。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付欠款,遂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接您代驾服务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乐清市乐凯汽车代驾有限公司合同款5.4万元及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为700元,后续违约金以5.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四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8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885元,由被告温州接您代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银喜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如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