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民初字第06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齐述奎与黎琼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述奎,黎琼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06259号原告:齐述奎,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2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黎琼霞,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2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齐述奎与被告黎琼霞健康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原告申请,本院同意其应预交案件受理费缓交至民事判决书作出前。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7年4月15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按原告齐述奎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焰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