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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任生荣与陈庭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生荣,陈庭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2937号申请执行人任生荣。被执行人陈庭宝。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21.292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贾思军审判员  边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云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