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梦非、汪金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梦非,汪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陈梦非,男,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汪金芬,女,住浙江省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陈梦非依据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杭仲(金)裁字第0029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汪金芬依照(2017)浙02执15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金芬银行存款,金额为本金37500元及暂计至2016年11月5日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750元,仲裁费用8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钱旱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詹必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