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6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士生与徐泽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生,徐泽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221号原告:刘士生,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徐泽和,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原告刘士生与被告徐泽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士生于同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士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士生撤诉。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原告刘士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熊继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