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士生与徐泽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生,徐泽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221号原告:刘士生,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徐泽和,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原告刘士生与被告徐泽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士生于同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士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士生撤诉。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原告刘士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熊继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