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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大悟支行与段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大悟支行,段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大悟支行。被执行人段卫平。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大悟支行与段卫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鄂0922执恢23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