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路金祥与被告王建明、淮安雨田致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金祥,王建明,淮安雨田致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财保8号申请人路金祥,男,1949年2月18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被申请人王建明,男,1955年6月7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被申请人淮安雨田致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81608889U,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新区广州街8号516室。淮安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路金祥与被申请人王建明、被申请人淮安雨田致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根据申请人路金祥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提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王建明、被申请人淮安雨田致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8.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指定本院依法审查办理。路金祥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路金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建明、被申请人淮安雨田致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8.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路金祥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瑞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傅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