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执字第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宝鸡市强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渭河工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强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渭河工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字第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强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市民中心东楼2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37964612A法定代表人:高富强,执行董事。被执���人:陕西渭河工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新建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30545138XC。法定代表人:牛军旗,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宝鸡市强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渭河工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宝鸡市强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宝仲裁字第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月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21131元。执行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仲裁委做出的(2017)宝仲裁字第8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渭河工模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12日从被执行人陕西渭河工模具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岐山县��家坡支行的银行账户上强制扣划了831742元(其中执行案款821131元,执行费10611元),至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仲裁委作出的(2017)宝仲裁字第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正平执行员 袁保利执行员 封聚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翔 关注公众号“”